東吳大學轉學生招生辦法

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訂定

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廿三日台(九一)高(一)字第九一0一一七二三號函核定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東吳大學轉學生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辦理轉學生招生考試,應依據「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組成招生委員會,秉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務。
招生簡章最遲於受理報名或申請之二十天前公告。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前項學士班係指日間部修業年限四年(法律學系為五年)之學系及進修學士班;所指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造成之缺額。

第四條
本校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得超過教育部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且各學系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六十人為原則。
各學系(組)實際錄取轉學生名額,得以當學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學系(組)退學缺額為,但應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
各學系(組)招生名額在該學系招生總額內,其缺額除招生簡章內明訂不得流用者外,其餘均得相互流用;但應由各學系提出,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流用之。

第五條
凡符合下列資格之者,得報考本校轉學生招生考試:

一、大學肄業生,修業滿學年(含)以上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已修習達畢業學分之專科肄業生,或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或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八十學分數)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本校轉學生考試。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含共同科之國文及英文各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含共同科二十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前項各款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由各學系提出,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列明於招生簡章。

第六條
其他有關轉學考試報考資格相關規定應明訂於招生簡章:

一、因操行因素退學之本校學生,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二、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可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三、持外國學歷證件報考考生,必須填具學歷證件屬實之同意書,同意日後如經查證不實,或不符合教育部認規定時,自願放棄錄取資格或受退學處分。錄取學生應於報到時繳交原校密封之成績單及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入出時間證明。

四、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於報名時提出申請,始可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規定,不予優待,且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或補繳。雙重特種身分考生限擇報考。

五、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能否報考及就讀,悉由所屬管轄機關規範,考生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未經野i,錄取後發生無法就讀問題,一切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校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轉學考試以筆試為主,筆試科目除國文、英文為全校必考科目外,各學系專業考試科目以一至二科為原則;依學系性質,必要時得以審查、口(面)試、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考試科目、評分標準及各項目分比例等均由各學系擬訂,經招生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列明於招生簡章。
各學系辦理考試,若以審查、口(面)試、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應訂定評分表,提供各委員對考生個別評分之用,必要時應全程錄音或錄影。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加理由說明。

第八條
轉學考試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審議後正式公告。錄取原則如左:

一、招生委員會決定各學系(組)最低錄取標準後,依考生總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達到錄取標準且在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其餘為備取。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時,雖有名額亦不錄取。正取足額時,列備取。正取生遇有缺額,在最低錄取標準以上之備取生,得依序遞補原核定招生名額至招生簡章規定之遞補期限截止前。

二、各學系(組)錄取生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參比方式依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三、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請教育部核處。如因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時,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核處。

第九條
本校辦理轉學生招生試工作,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及報到等事宜,均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工作負有保密義務。當學年度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者,應主動迴避參與所有試工作。
招生考試各項評分原始表件應送教務處妥存一年備查。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條
錄取轉學生入學後,有關學分抵免應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作業要點」及相關學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學分抵免原則將明列於招生簡章。

第十一條
考生如認招生試有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經按簡章規定,循正當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於公告錄取名單或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申訴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招生委員會於接獲申訴書後,應推舉五位本校教師組成專案小組評議之。專案小組成員與申訴案有利害關係時,應行迴避。
申訴案件以書面評議為原則;唯情形特殊者,得通知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招生委員會於受理申訴書後,應於十日內作成評議,申訴評議以一次為限。評議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函覆申訴人。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由校長頒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系轉學考考試科目

二年級

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含程式設計)、微積分

年級

國文、英文、資料結構、離散數學